【訊】(記者李秀瑜)為規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切實增加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有效緩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體住房困難,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試行)》。
根據《通知》,閑置和低效利用的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期間,不變更土地使用性質、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規劃許可文件,不補繳土地價款,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土地、財稅、金融等對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專門支持政策。
《通知》提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符合規劃原則、區域功能定位和產業發展等要求,重點在產業功能區、商業商務聚集區、城市建設重點片區等就業崗位集中片區,以及軌道交通站點附近等交通便捷區域開展和實施,有效緩解供需匹配問題。積極引導市場主體將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
【資料圖】
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不動產權屬證書,且房屋用途為商業、辦公、旅館(酒店)、廠房、研發用房、倉儲或者科研教育等。
(二)不存在查封登記、異議登記等情形;存在抵押登記等他項權益的,應當取得所有他項權益人同意。
(三)未被納入城市更新單元計劃、棚戶區改造計劃、土地整備計劃和房屋征收計劃。
(四)商業、辦公、旅館(酒店)、科研教育、研發用房應當以棟、座或者相對獨立的整層為單位進行改建,廠房、倉儲用房應當以棟或者座為單位進行改建。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五)改建項目所在宗地存在兩個以上共有人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或者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的,應當由宗地內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取得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改建。同時,還應滿足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此外,改建還需滿足結構安全、消防安全、水電氣設施、環保衛生、節能與綠色改造等條件。在設計施工技術標準上,單個項目改建總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改建項目中建筑面積70平方米以下的套(間)占比原則上不低于80%。
對居住和公共環境有嚴重干擾、污染或者安全隱患的工業用地和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等危險品的倉儲用地上的廠房、研發用房、倉儲等既有非居住房屋,不得實施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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