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影響有限
近日,恒大集團、融創集團在美元債重組過程中,相繼在美申請“破產保護”,引發市場討論。對此,權威專家認為,申請認可程序和申請破產清算有實質區別。申請認可程序的企業仍能繼續運作,其核心是為了幫助企業更好解決債務問題。該程序并不會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不會造成大的影響,向境外提供數據范圍也相對有限。
(相關資料圖)
申請認可程序不涉及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
據不完全統計,此前包括佳兆業、當代置業、榮盛發展(002146)等多家企業,均在美元債重組過程中在美申請“破產保護”。
據了解,這些企業大多在開曼群島或維爾京群島注冊,在香港發行美元債券,按照美元債發行慣例在債券募集說明書中約定發生糾紛時適用美國法律或英國法律。隨著債務風險逐步暴露,這些企業在境外啟動債務重組程序,通常在香港、開曼、維爾京群島等地法院完成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程序后,需要向紐約法院申請認可。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洪艷蓉表示,申請認可程序的目的是防止債權人在美國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凍結、清算其資產,從而爭取更多時間,確保重組方案的可執行性。境外債務重組方案僅將清盤情形下依法歸屬于境外債權人的資產納入償債資源范圍,不涉及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的問題。紐約法院僅對重組協議安排是否可在美國獲得認可進行審理,并不對重組方案內容進行評述,也不存在區別對待境內外債權人權益的問題。
但美元債在法律受償上具有“劣后”性質。某券商人士告訴記者,據民法典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房企償債順序為“消費型購房者﹥建筑工程價款﹥擔保債權﹥普通債權﹥股權”。
“這意味著,在主流美元債發行方式下,境內房企只有在償還全部債務且仍有盈余情況下,才能以‘剩余股權’形式歸還境外控制人債務。”上述券商人士說,由于法律受償的“劣后”性質,出險的國內房企美元債有明顯的高收益、高風險特征,甚至具有國外“垃圾債”性質,投資者對此應有清晰的預期。
申請認可程序和申請破產清算存在實質區別
此前,中國恒大發布公告,宣布在美申請認可聆訊等多項境外債重組安排延后,這再度引發“恒大集團破產倒閉”的討論。
“申請認可程序不是破產清算申請,這存在實質區別。”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光祥表示,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企業不能繼續運作,但申請認可程序的企業仍能繼續運作,其核心是幫助企業更好解決債務問題和經營壓力。
劉光祥表示,恒大集團等企業向紐約法院提起認可其在香港、開曼等地法院進行的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申請,是推進境外債務重組的既定安排,屬于境外債務重組慣例,其實質是尋求美國法院對美元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程序的認可和效力上的保護,確保其在美國境外進行債務重組時,不會在美國被債權人起訴或被申請執行在美資產。
“申請認可程序能夠爭取美國法院認可重組協議在美國的可執行性,防范個別債權人利用紐約法規避重組協議所約定的義務,通過在美國提起個別訴訟,以犧牲全體債權人利益為代價尋求個體利益。”劉光祥說,該程序有利于確保前期已達成的重組安排順利推進,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而非引向破產清算。
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影響有限
業內專家認為,申請認可程序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影響有限。此外,在申請認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數據范圍也很有限。
“申請認可程序預計不會對境內債務處置和保交樓工作造成大的不利影響。”劉光祥說,境外債務重組相關主體多數注冊在境外,本身不是境內債券發行人,與境內經營主體之間存在多層股權間隔,相關重組安排不會影響境內人民法院對境內經營主體所涉案件的管轄權。
“即使美國法院最終未認可債務重組程序,境外債權人申請執行境外重組主體直接持有的我國境內資產,也須人民法院承認美國法院相關判決后才能執行。另外,從司法實踐情況看,美國法院在運用公共政策拒絕承認與協助外國程序方面相對謹慎,一般會對相關重組安排予以承認。”他表示。
此外,申請認可程序中向境外提供數據范圍相對有限。一位律師告訴記者,在申請認可程序中,紐約法院主要進行形式審查,要求提供境外法院對于破產或重組案件審理的司法文件。在相關案例中,企業提供的資料主要是上市公司披露的經營及債務信息、重組展期方案表決情況和法院裁定等,范圍有限。
關鍵詞: